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二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四十
- 選任辯護人
- 尤伯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辜郁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男七十
- 選任辯護人
- 陳進會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男四十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男四十
- 選任辯護人
- 蘇清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靜馨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男五十
- 選任辯護人
- 莊國明律師
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判決第五頁第一至二行「甲○○、丙○○及劉慶煌三人均明知優實公司人員並未保養該發電機,仍分別於審核前開巡檢保養紀錄卡時:::」,應更正為「甲○○、丙○○及劉慶煌三人均明知優實公司人員並未保養該發電機,仍分別基於概括犯意,於審核前開巡檢保養紀錄卡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事實係記載為多次犯行,主文、理由亦均認定為連續犯,惟判決第五頁第一至二行「甲○○、丙○○及劉慶煌三人均明知優實公司人員並未保養該發電機,仍分別於審核前開巡檢保養紀錄卡時:::」,漏未記載「基於概括犯意」,因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