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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二一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照男陳炳彰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二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四十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辜郁雯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男七十
選任辯護人
陳進會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男四十
選任辯護人
陳怡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男四十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靜馨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男五十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判決第五頁第一至二行「甲○○、丙○○及劉慶煌三人均明知優實公司人員並未保養該發電機,仍分別於審核前開巡檢保養紀錄卡時:::」,應更正為「甲○○、丙○○及劉慶煌三人均明知優實公司人員並未保養該發電機,仍分別基於概括犯意,於審核前開巡檢保養紀錄卡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事實係記載為多次犯行,主文、理由亦均認定為連續犯,惟判決第五頁第一至二行「甲○○、丙○○及劉慶煌三人均明知優實公司人員並未保養該發電機,仍分別於審核前開巡檢保養紀錄卡時:::」,漏未記載「基於概括犯意」,因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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