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О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戴章甫黃金富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О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四)第五行「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核屬適當」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七月,核屬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四)第五行誤植為「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核屬適當」,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七月,核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銓 正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О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