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О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四)第五行「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核屬適當」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七月,核屬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四)第五行誤植為「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核屬適當」,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七月,核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