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雅羚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宣示之裁
定及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及判決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應更正為「黃雅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及判決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係「黃雅羚律師」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