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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春秋徐培元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宣示之裁

定及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及判決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應更正為「黃雅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及判決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係「黃雅羚律師」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王 麗 莉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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