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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許國宏袁從楨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指 定
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洪 光 燦

                   書記官 張 永 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三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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