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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靜嫻林勤綱宋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
丁○○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乙○○

右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審法院判決之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原判決案由欄將之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郭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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