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 上訴人
- 丁○○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 上訴人
- 丙○○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乙○○
右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審法院判決之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原判決案由欄將之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