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八九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貽男聶齊恒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八九八號

抗告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聲撤戒(一)字第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些時日因胃疼及感冒,曾服用成藥,可能造成尿液產生反應,而抗告人父親年邁,須抗告人扶養,故請准予撤銷原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五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抗告人採集尿液,送交台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稽。抗告意旨所指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採尿前因胃疾、感冒服用成藥所致,然查前開紀錄表第二欄關於「採尿日期重要特殊跡象」、第四欄關於「受檢者服用藥物情形」,均無相關記載,抗告人既未於採尿當時表示,抗告狀內亦未附相當證據以供調查,尚難僅憑其事後空言推翻原審所認事證,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聶 齊 恒

法 官 李 世 貴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八九八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