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九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九七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勒戒期間,感到自責及後悔,目前已無施用,希望能給予改過之機會,抗告人尚在服役中,希望能讓抗告人順利服完兵役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經送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卷附證明書可按,原法院因而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