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五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
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三百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未附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