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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蔡秀雄楊炳禎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五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

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三百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未附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沈 宜 生

書記官 詹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五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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