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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增男黃賽月黃鴻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
甲 ○ ○
原告
訴 訟 紀 復 儀
代理人
被告
丙 ○ ○

      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賽 月

                   法 官 黃 鴻 昌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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