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就原審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就原審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