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 原告
- 西德商.彪馬運
- 原告
- PUMA A
- 法定代理人
- 烏瑞克.海德
- 法定代理人
- 馬汀.葛斯勒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澤平
- 訴訟代理人
- 吳婷婷
- 被告
- 甲○○
- 達士拉股份有公限公司 設Postfach/P.O. Box 1420,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