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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О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烱燉盧彥如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О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人即被告
趙賢文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被告應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黃 聰 明

                    書記官 錢 艷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О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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