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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徐昌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死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處被上訴人有期徒刑三月在案(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四號),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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