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呂永福黃賽月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乙○○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就原審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 永 福

                    法 官 黃 賽 月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錢 艷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