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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祐治魏新國黃賽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西德商.彪馬運
原告
PUMA A
法定代理人
烏瑞克.海德
法定代理人
馬汀.葛斯勒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被告
甲○○
達士拉股份有公限公司       設Postfach/P.O. Box 1420,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黃 賽 月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