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九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九 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