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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瀆職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戊○○
即自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卯○○
被告
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子○○ Eri
代表人
丑○○ Fra
被告
壬○○
被告
寅○○
被告
乙○○
被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癸○○
被   告 己○○

        辛○○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十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如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又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丁○○、丙○○、卯○○,並非原審之自訴人,對於原審判決自無提起上訴之權,而被告寅○○ ( Craig Lee Walling)非原審之被告,原審並未對其為判決,上訴人戊○○、甲○○、丁○○、丙○○、卯○○均無由對其提起上訴。

另上訴人即自訴人戊○○、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應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前提起上訴,乃竟遲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始提起上訴,而該日並非國定假日,無在途期間問題,是上訴人戊○○、甲○○之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戊○○、甲○○、丁○○、丙○○、卯○○之上訴,均於法未合,自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本件上訴。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蘇 素 娥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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