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戊○○
- 即自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卯○○
- 被告
- 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子○○ Eri
- 代表人
- 丑○○ Fra
- 被告
- 壬○○
- 被告
- 寅○○
- 被告
- 乙○○
- 被告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右 一 人
- 代 表 人 癸○○
- 被 告 己○○
辛○○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十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如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又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丁○○、丙○○、卯○○,並非原審之自訴人,對於原審判決自無提起上訴之權,而被告寅○○ ( Craig Lee Walling)非原審之被告,原審並未對其為判決,上訴人戊○○、甲○○、丁○○、丙○○、卯○○均無由對其提起上訴。
另上訴人即自訴人戊○○、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應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前提起上訴,乃竟遲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始提起上訴,而該日並非國定假日,無在途期間問題,是上訴人戊○○、甲○○之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戊○○、甲○○、丁○○、丙○○、卯○○之上訴,均於法未合,自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本件上訴。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