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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相助黃聰明魏新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內審判長法官「李助相」應更正為「李相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合議庭法官欄內審判長法官「李相助」,惟判決正本誤寫為「李助相」,而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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