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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劉君豪律師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案由欄所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應更正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所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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