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鄭權律師
劉君豪律師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案由欄所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應更正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所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0三號... 」,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