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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連財黃金富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當事人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七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