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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一四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相助魏新國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一四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 民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女 民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律師

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一項所列警員「張家倫」、「林建鍾」,應分別更正為「張家綸」、「林建鐘」。同欄第四項所列證人「葉姿鳳」應更正為「蘇姿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正本理由欄內所列證人「張家倫」、「林建鍾」及「葉姿鳳」三人之姓名,經查均有誤寫。均應依前開說明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黃 聰 明

書記官 耿鳳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一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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