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六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高進福律師 高涌誠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 六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 權貳年。所得如附表所示之油票應予追繳,並發還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擔任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主任秘書公務車司機,負責車牌號碼BG─一六五九號 公務車之保管及維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於擔任公務車司機期間, 衛生局均係於每月月初及中旬,由司機填寫「汽油請領憑單」之里程數,向秘書 室請領油票,秘書室再依據該里程數,以五公里折算一公升九五無鉛汽油為單位 ,核發中國石油公司之油票予公務車司機。乙○○持有衛生局所核發之公有財物 油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四年一月初起,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油票佔為己有,自行或交由他人至附表 所示之加油站加油,供私人所用,而侵占如附表所示之公有財物,計新台幣 (下 同)二萬一千八百八十四點五元。嗣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乙○○奉令調職,乃 先將該車移交時任主任秘書之黃世興,黃世興於同年月十五日再移交予衛生局另 行派任之司機丁○○,未久因該車碼表故障送修,始查獲上情,乙○○並自白其 於如附表所示之外縣市使用衛生局核發之油票。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其擔任車牌號碼BG─一六五九號公務車司機期間, 曾於假日至外地釣魚,使用向衛生局領用之油票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因司機工作忙,有時會請其他司機代領油 票,回來再分給大家,所以汽油請領憑單上之號碼與確實領用油票之內容,有時 並不相同。司機間有時亦會交換油票使用,所以登記其所領用之油票,有可能因 交換使用,而非由本人使用,至於依中油公司加油票查詢一覽表所載,其有異常 在外縣市用油之情形,乃因其利用假日或主任秘書出國期間,駕駛自有轎車外出 ,為方便乃先行使用依據行駛里程核發之油票在外縣市加油,因其經常墊付現金 加油,有時加滿油量時,除油票外又再給付差額現金彌補,故使用油票於外縣市 加油,並無不法之意圖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係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擔任衛生局主任秘 書公務車司機,負責公務車之保管及維護,有該局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北市衛秘 字第八七二三一八四00號函附卷可參。前開覆函就被告所保管及維護之公務車 車號誤載為BG─五一六八號,業據被告陳述明確,且有被告保管公務車之保養 維修資料及汽油憑領單可相互佐證,是被告保管及維護之車輛確係BG─一六五 九號公務車無訛,先予敘明。 ㈡被告自承其於擔任衛生局主任祕書公務車司機期間,假日及主任祕書公假出差時 ,會開車前往南部釣魚,大約每個月一、二次去嘉義、台西、台南南鯤鯓及屏東 後壁等處釣魚,會使用所領用之油票等情 (見偵查卷第十四頁反面、本院上訴卷 第二0一頁、本院更㈡卷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訊問筆錄),其於本院上訴審時亦供 稱:證人黃世興於周六會用車,其他時候偶爾會用車,但都在台北縣市、桃園, 沒到過基隆;也去過彰化、苗栗等地 (見本院上訴卷第二0一頁反面)。而證人 即案發時衛生局主任祕書黃世興則證稱:假日記得有二次使用車,一次去國父紀 念館,一次到新北投視察開會;(問:上班時間、例假日有無到台北以外地方去 ?) 上班時間去桃園四、五次,頭份一次,彰化、鹿港一次,假日好像去過北斗 一次,其他地方都沒去過,這是任職期間全部次數,例假日自己有車,不會用公 務車。」等語 (見本院上訴卷第二0一頁反面、第二0二頁反面、第二0三頁正 面),足見證人黃世興使用公務車,最遠僅到達彰化地區,而未曾前往台南、嘉 義、高雄及基隆、羅東等地。但被告所持有使用之油票,卻有如附表所示於上班 時間、主任祕書公假期間或例假日,在附表所示之台南、嘉義、高雄、基隆、羅 東等地區加油之紀錄,有偵查卷台北市政府移送附件資料及黃世興之差假紀錄在 卷可資為憑,顯見被告確有於將其向衛生局領用之油票,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侵 占入己,供作自己或親友私用無訛。 ㈢中油公司出售之數量(公升)式加油票,其號碼前二碼分別代表油品別與公升數 (如N2代表九五無鉛汽油廿公升,N1代表九五無鉛汽油十公升,N5代表九 五無鉛汽油五公升);又該公司所出售九五無鉛汽油之售價,八十三年十二月九 日起為十六點五元,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止,為十六點七元 ,亦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八七營加八七0六 0九六六號函、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八七營業八00四四八號函在卷可憑,是被 告將油票挪為己用,依前項費率標準,以每公升汽油油價乘以所使用油票號碼首 位數字所代表之公升數,核該侵占公有財物,計二萬一千八百八十四點五元。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 ⑴被告確係領用系爭油票,有被告蓋章領用之「汽油請領憑單」在卷足憑,證人即 衛生局核發油票之車輛管理人員甲○○於本院上訴審時證稱:係自八十二年九、 十月間開始承辦發放油票業務,司機油票有五、十、廿公升三種,每位司機都會 給各種油票,方便加油,雖有人代領油票,但代領人會在油票上註明何人所有, 再用迴紋針夾好;未聽聞司機有墊款加油情形;司機剛來時會先拿一百公升,嗣 在月初時再按上個月公里數請領油票,油票是預支,都是供當月使用;發給油票 均有按照號碼,亦有登記等語 (見上訴卷第一0四頁、第一0五頁)。負責同一 業務之證人翁鳴莉(即甲○○之前手)證稱:「汽油請領憑單」上油票號碼是按 照個人實際領用情形記載,如有代領情形,亦會分別填載,每個人的油票號碼不 會寫錯等語 (見上訴卷第一四九頁)。證人丁○○於本院上訴審時另證稱:有時 會由其代領油票,領到油票時會用迴紋針別住,甲○○都會在第一張用鉛筆寫姓 名,有時她未寫,伊也會寫,領回後再按各人發給,由他人代領情形亦相同,因 每人所領公升數不同;(法官:有無可能將代領油票打散再按各人具領公升數發 給?)沒有此情形(見上訴卷第三十二頁反面、第三十三頁)等語。由前開證人 之證詞相互以觀,可知衛生局之油票確係依司機個人使用量分別發給,即使由他 人代領,亦會分別標明,並無混用之虞,是如附表所示油票均由被告領取後使用 無疑,被告辯稱係由他人代領而混用,無可採信。 ⑵按衛生局車輛管理人員於核發油票時,會同時分給司機五、十、二十公升三種油 票,業據證人甲○○證述在卷,則公務車之司機即可依實際使用狀況調配加油之 公升數,並無交換油票使用之必要。證人即同為衛生局司機之丙○○雖於本院更 ㈠審時證稱:因司機所需加油,有時與油票面額無法配合,故司機間有交換油票 使用情形 (見本院更㈠卷第八十九頁),然縱其證言屬實,所謂交換油票之舉, 亦非屬常態,應無交換油票數量如附表所示鉅額數量之理,且被告並無法舉出其 與何位司機交換何種油票,而該等司機復將該等油票挪為私用,持交換後之油票 至外縣市加油之事證,以供查證,是被告辯稱司機間會交換油票使用,可能係其 他司機使用其領用之油票云云,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⑶衛生局之司機係依其車輛實際所跑里程數,每半個月請領油票一次,而初次擔任 司機者,則先向衛生局借支一百公升之油票,此經被告供明,是縱司機於下次領 用油票未到之時,用油量超過一百公升,而有先行墊付之情形,數量亦不至於過 多,並於下次領用油票時,應即足以補足,且依正常使用情形,被告所領用之油 票,應已悉數用盡,即或不然,所餘未用之油票數量亦應極為有限,然被告使用 如附表所示油票,數量頗鉅,難認該等油票均係被告自行加油墊付而得自行折抵 使用。 ㈤綜合上述,可知被告所辯,要屬卸責之語,均無可採,本件被告犯行明確,洵堪 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應成立修正前即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前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尚 有未洽,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貪污治罪條例雖於八十 五年十月廿三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處斷 (按貪污治罪條例於九十 年十一月七日再經修正,因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並未修正,無庸再為新舊 法比較) 。被告前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於如附表所示之外縣市使 用衛生局核發之油票,已屬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事實為自白,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 例第八條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犯罪之情節輕微,所得之財物,在五萬 元以下,爰依修正前貪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原審未予詳察,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依法併宣告褫 奪公權二年。所得如附表所示之油票,依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應 予追繳,並發還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五、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八十三年九月間,先將其職務上所掌管之上開公務 車碼表之齒輪予以磨損毀壞,使該客車碼表無法正確顯示所行駛之里程數,另除 前開有罪部分外,並自八十三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五年六月間止,連續多次製作不 實之客車碼表里程數額之「汽油請領憑單」,持向衛生局甲○○請領油票,亦使 甲○○陷於錯誤,被告前後詐得浮報之油票多張,約合四千二百零五公升(折合 六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元─按尚應扣除如附表所示部分)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有毀 損罪、詐欺及登載不實等罪嫌云云。 ㈠有關詐欺及登載不實「汽油請領憑單」部分: ⑴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其答辯並同前所述。按此部分有關在台北及桃 園使用部分尚無從證明係被告所詐領,有如前理由欄所述,而有關台北市政府移 月十六日領用)、八十五年六月二日所使用Z0000000000、0000000000、八十四 年七月一日所領用Z0000000000、Z0000000000、六月廿二日所領用Z0000000000 、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 、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五月十九日所領用Z0000000000 、八十四年六月廿二日所領用Z0000000000、Z0000000000、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所 領用Z0000000000、Z0000000000(偵查卷台北市政府移送附件資料一五三、一五 六、一六六、一六七、一七三、一三九、一四四至一四五頁)等,或無「汽油請領 憑單」可供比對證明確係被告所領用,或未見「汽油請領憑單」上有相關號碼之記 載,自不能證明係被告所詐領,是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詐領油票及虛偽 填載「汽油請領憑單」犯行。 ⑵依台北市政府移送之附件資料,被告有異常使用油票情形(見偵查卷台北市政府 移送之附件資料第一三七頁至第一五五頁及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七六頁),因證人 黃世興出差或使用公務車之範圍均在彰化以北區域,已如前述,但除附表所示部 分外,其餘被告請領之油票,係在桃園、苗栗、新竹、台中地區使用者,因證人 黃世興為衛生局主任祕書,其使用公務車無需開立派車單,是無從認定除附表所 示油票係證人黃世興所使用或係被告所使用,且依卷附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就此 部分有詐欺或登載不實犯行。 ⑶依台北市政府移送之附件資料,被告所請領之油票有尚未回收之情形 (見偵查卷 台北市政府移送之附件資料第一七七頁至第一八六頁) ,被告辯稱油票有遺失情 形,雖難以舉證,但並非全屬不可能,尚未可因登記被告名下之油票有未回收之 情形,即認係被告侵占該等公用財物或涉嫌詐領油票。 ㈡有關毀損部分: 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將碼錶齒輪磨損,證人甲○○ 之證詞及上開汽車之修理碼表收據為其依據。惟訊據被告堅持否認有此部分毀損 犯行,辯稱:其送修時係因碼錶線斷,而證人丁○○將系爭車輛送修,係因碼錶 線鬆脫,項目不同,其並未破壞碼錶齒等語。經查: ⑴證人甲○○於偵查中雖證稱:「被告離職後,新司機曾反應碼錶不動,他無法領 油,我叫他去修理,才發現齒輪已磨損,碼表損壞」等語,惟證人周秋因並未親 見被告動手破壞碼錶齒輪,亦未親見碼錶齒輪有何磨損之情形。證人即修理該碼 表之永祥汽車電機行人員陳熙仁則到庭結證稱:「(收據上修理碼表部份)四百 五十元是拆裝工資,螺絲或插頭鬆了,就比較便宜,如果整個碼錶壞了就很貴了 ,我太久了,已經不清楚,大概是碼錶的螺絲或插頭鬆了。.....調碼錶就 可能整個會壞掉,需要換整錶。」等語 (見審卷第二十五頁) 。證人即接任被告 之司機丁○○亦結證稱:「七月十六日接的,之前是主秘自己開,我開了後,接 近月底,我發現車子有問題,有時動有時不動,送修發現齒輪有問題,才花幾百 元的工資,應該不會有人為動手腳的問題。」、「我到月底報油時,才發現碼錶 有時不跳,我才送修,說是有地方髒掉,清掉就好了。」、「 (問:當時修理廠 人有無說是因為人為破壞?)沒有」、「 (問:儀表板有無拆卸過的痕跡?)沒有 。」等語 (見審卷第五十二頁反面、上訴卷第三十三頁、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七 日訊問筆錄) ,足徵系爭車輛之碼錶係因為路碼錶線之轉動部分鬆弛,以致不能 轉動,並非碼錶本身之螺絲磨損,而碼錶於長期使用後難免鬆動,亦經證人陳熙 仁證述甚詳,故證人甲○○認為被告將碼錶齒輪磨損僅係個人臆測之詞,不能作 為被告毀損碼錶之論據。 ⑵被告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曾將該車送至正廠即金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檢修 ,而檢修結果為「路碼錶不作用」,並因此更換路碼錶線,有該公司所出具之委 修單及衛生局北市衛密字第八六二三四五三七00號函在卷足憑,顯見被告於八 十五年三月將該車送廠維修時,碼錶之齒輪並未磨損毀壞,故檢察官認該車之碼 錶於八十三年九月即已遭被告磨損,應屬無據。 ⑶本院上訴審曾向負責系爭車輛維修之金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該車保養情形, 據檢送該車送修之委修單四張,該車保養、修繕日期為八十四年七月廿八日、八 十五年一月三日、八十五年三月廿七日,除最後一次係「路碼表不作用檢修」外 ,其餘均與碼錶無關,有該等委修單附卷可憑,嗣接續使用該車之證人丁○○於 本院時亦稱伊發現碼錶有時不跳,始將車送修,修理廠說是有地方髒掉了,清掉 就好,並未提及是人為破壞等語,足見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毀損該車碼表情 事。 ⑷本院更㈠審復向汽車製造商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特公司) ,詢以 LASER-九A-一八00CC金全壘打儀表板總成內其「里程表」是否與「 燃油表」、「溫度表」及「引擎轉速表」接連一起?拆解「里程表」是否勢必牽 連而須拆解或損及「燃油表」、「溫度表」或「引擎轉速表」?據覆:「::: 二、有關本公司所生產之金全壘打轎車之儀表板總成內之「里程表」、「燃油表 」、「溫度表」及「引擎轉速表」等四組組合成儀表板總成件:::三、拆解「 里程表」會牽連與損及其他表件::」,有該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八九) 福六顧服字第000八六號函可考,而依卷附資料本案並無儀表板總成其他表件 如「燃油表」、「溫度表」或「引擎轉速表」損壞之跡證,自難認被告有何毀損 犯行。 ⑸本院更㈡審為明瞭拆卸儀表板之難易度、一般駕駛人有無可能在二年內,每月拆 下組合二次,而不留痕跡及車輛正常行駛狀況下路碼表或齒輪失常之概率有多少 ?曾分別函詢福特公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國立交通大學等專業機 構,惟該等機構均表示無法提供意見,有福特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福六 (顧福) 字第0二一0一號函、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九十一年十月 三十日北科大 () 車字第九一一四號、國立交通大學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交大研字第五八六0號函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尚屬無法證明,亦無法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 ⑹參以系爭車輛如有任何問題應在交接時或被告辦離職手續前即提出,然自被告交 接後至發現碼錶有問題之時,該座車已有一個月之時間不在被告之管理中,故碼 錶狀況已非被告所能掌握,且檢察官指訴被告毀損碼錶齒輪目的係為浮報里程數 以詐領油票,然碼錶所出之問題既為時走時停,則所顯示之里程數只會較實際行 駛之里程數為少,此顯與檢察官所指被告毀損碼錶之目的不符,亦徵被告無毀損 碼錶之動機。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被告所涉罪嫌尚屬不能證明,然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罪嫌與 上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後段、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蘇 素 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 閣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幣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侵占油票統計表) ┌──┬────────┬──────┬────────┬────┬──────┐ │編號│ 使用油票日期 │ 油票號碼 │ 回 收 單 位 │侵占金額│ 備 註 │ │ │ │ │ │(新台幣)│ │ ├──┼────────┼──────┼────────┼────┼──────┤ │001 │.1.3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乙○○駕駛│ ├──┼────────┼──────┼────────┼────┤ 之主任秘書│ │002 │.1.4 星期三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 座車為福特│ ├──┼────────┼──────┼────────┼────┤ LASER-9A,│ │003 │.1.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 車牌號碼BG│ ├──┼────────┼──────┼────────┼────┤ -1659,油 │ │004 │.2.5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 箱容量為五│ ├──┼────────┼──────┼────────┼────┤ 十公升。 │ │005 │.2.5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油票號碼首│ ├──┼────────┼──────┼────────┼────┤ 位數字為5│ │006 │.2.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 者,表示係│ ├──┼────────┼──────┼────────┼────┤ 五公升油票│ │007 │.3.2 星期四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5元 │ ;為1者係│ ├──┼────────┼──────┼────────┼────┤ 十公升油票│ │008 │.4.3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0元 │ ;為2者係│ ├──┼────────┼──────┼────────┼────┤ │ │009 │.4.3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0元 │ 二十公升油│ ├──┼────────┼──────┼────────┼────┤ 票。 │ │010 │.4.3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330元 │九五無鉛汽│ ├──┼────────┼──────┼────────┼────┤ 油之油價於│ │011 │.4.3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165元 │ 民國年│ ├──┼────────┼──────┼────────┼────┤ 月9日時為│ │012 │.4.4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330元 │ 每公升16.5│ ├──┼────────┼──────┼────────┼────┤ 元;年7│ │013 │.4.4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165元 │ 月1日至│ ├──┼────────┼──────┼────────┼────┤ 年7月1日│ │014 │.4.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330元 │ 時為每公升│ ├──┼────────┼──────┼────────┼────┤ 16.7元。 │ │015 │.4.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165元 │侵占金額之│ ├──┼────────┼──────┼────────┼────┤ 計算,係依│ │016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330元 │ 前項費率標│ ├──┼────────┼──────┼────────┼────┤ 準,以每公│ │017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台南營業分處│ 165元 │ 升汽油油價│ ├──┼────────┼──────┼────────┼────┤ 乘以所使用│ │018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 油票號碼首│ ├──┼────────┼──────┼────────┼────┤ │ │019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2.5元 │ 位數字所代│ ├──┼────────┼──────┼────────┼────┤ 表之公升數│ │020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5元 │ 。 │ ├──┼────────┼──────┼────────┼────┤年8月7│ │021 │.5.4 星期四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2.5元 │ 日至8月│ ├──┼────────┼──────┼────────┼────┤ 日主任秘書│ │022 │.5.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0元 │ 公假出國,│ ├──┼────────┼──────┼────────┼────┤ 不可能用車│ │023 │.5.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5元 │ 加油。 │ ├──┼────────┼──────┼────────┼────┤綜合被告及│ │024 │.6.3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0元 │ 主任秘書黃│ ├──┼────────┼──────┼────────┼────┤ 世興所供陳│ │025 │.7.7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羅東營業分處│ 334元 │ ,出差及假│ ├──┼────────┼──────┼────────┼────┤ 日用車情形│ │026 │.7.7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羅東營業分處│ 334元 │ ,系爭之公│ ├──┼────────┼──────┼────────┼────┤ 務車不可能│ │027 │.7.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於台南、嘉│ ├──┼────────┼──────┼────────┼────┤ 義、高雄、│ │028 │.7.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基隆、羅東│ ├──┼────────┼──────┼────────┼────┤ │ │029 │.8.4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等加油站加│ ├──┼────────┼──────┼────────┼────┤ 油。 │ │030 │.8.7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苗栗營業分處│ 334元 │資料來源詳│ ├──┼────────┼──────┼────────┼────┤ 見偵查卷台│ │031 │.8.7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苗栗營業分處│ 167元 │ 北市政府移│ ├──┼────────┼──────┼────────┼────┤ 送附件資料│ │032 │.8.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第156頁至 │ ├──┼────────┼──────┼────────┼────┤ 177頁。 │ │033 │.8.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34 │.8.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35 │.8.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36 │.8.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高雄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37 │.8.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苗栗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38 │.8.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苗栗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39 │.8. 星期四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40 │.8. 星期四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41 │.8.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42 │.8.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43 │.9.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44 │.9.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45 │.9.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46 │.9.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47 │.9.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48 │.9.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49 │.9.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50 │.9.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51 │.9.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52 │..9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53 │..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54 │..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55 │..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56 │..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57 │..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58 │..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59 │..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60 │..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61 │..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62 │..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63 │.. 星期三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64 │.. 星期三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65 │..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66 │.. 星期二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67 │..2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68 │..2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69 │..2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70 │..2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71 │..2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72 │..7 星期四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73 │..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74 │.1.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75 │.1.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76 │.2.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羅東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77 │.2.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羅東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78 │.3.3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79 │.3.3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80 │.3.8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81 │.3.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82 │.3.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83 │.3.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84 │.3.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85 │.3.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86 │.4.6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87 │.4.6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88 │.4. 星期五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83.5元 │ │ ├──┼────────┼──────┼────────┼────┤ │ │089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90 │.4. 星期日 │Z0000000000 │中油嘉義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91 │.6.8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334元 │ │ ├──┼────────┼──────┼────────┼────┤ │ │092 │.6.8 星期六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167元 │ │ ├──┼────────┼──────┼────────┼────┤ │ │093 │.6. 星期一 │Z0000000000 │中油基隆營業分處│ 83.5元 │ │ ├──┼────────┴──────┴────────┴────┤ │ │總計│ 21884.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