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內審判長法官「李助相」應更正為「李相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合議庭法官欄內審判長法官「李相助」,惟判決正本誤寫為「李助相」,而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