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即
聲明承受
訴 訟 人 黃藍秀金 住
黃典隆 住同
右當事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九號凟職案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補充判決
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黃典常、黃典昭、黃美惠、黃典章、黃玉純、黃愛惠、黃典謨、黃美霞拋棄繼承業經法院准予備查之証明文件。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黃萬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雖經其繼承人黃藍秀金、黃典隆聲明承受訴訟,惟仍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