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許增男、陳孟瑩、周煙平
- 法定代理人丙○○、丁○○、甲○○
- 原告阡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明輝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誌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 告 阡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明輝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誌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及被告誌陽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甲○○自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被告明輝堂國際有限公司、乙○○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 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周 煙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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