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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曾德水黃聰明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乙○○原名簡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正本法官欄內「法官蘇素娥」應更正為「法官黃聰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法官「蘇素娥」係誤載,應予更正為「黃聰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