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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一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祐輔蔡國在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一號

被告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判決正本(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號)承辦法官欄法官「洪昌宏」應更正為「蔡國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件判決正本承辦法官欄法官「蔡國在」誤寫為「洪昌宏」,應更正為「蔡國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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