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一號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判決正本(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號)承辦法官欄法官「洪昌宏」應更正為「蔡國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件判決正本承辦法官欄法官「蔡國在」誤寫為「洪昌宏」,應更正為「蔡國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