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錦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參項所載之「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應更正為「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參項所載之「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應更正為「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