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戊○○○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參項所載之「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應更正為「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參項所載之「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應更正為「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楊炳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