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乙○○原名簡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正本法官欄內「法官蘇素娥」應更正為「法官黃聰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法官「蘇素娥」係誤載,應予更正為「黃聰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