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 右三人共同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