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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增男陳孟瑩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右三人共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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