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范 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家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劉添錫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 王子文律師
- 被 告 乙○○原名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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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宣示之九十二
年度金上重更 (一)字第五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判決附表五「合計」欄,原載「新台幣598,306,077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628,274,1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五「合計」欄,原載「新台幣598,306,077元」部分,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新台幣628,274,139元」。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