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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啟民蘇隆惠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選任辯護人
范 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家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添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被   告 乙○○原名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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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宣示之九十二

年度金上重更 (一)字第五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判決附表五「合計」欄,原載「新台幣598,306,077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628,274,1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五「合計」欄,原載「新台幣598,306,077元」部分,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新台幣628,274,139元」。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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