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九號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