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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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