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九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載情事,
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楊炳禎」,應更正為「法官蘇素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法官「楊炳禎」係誤載,應予更正為「蘇素娥」,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