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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三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李英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三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丙○○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甲○○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自字第四六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丙○○、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及程序從新原則,自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二審後,並應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此為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等提起本件自訴,在原審雖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其因不服原審判決而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提起上訴,經原審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移送本院,迄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序顯有未備,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李 英 豪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三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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