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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榮和蔡國在張正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93年重上更㈣字第9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出境之限制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4年度偵字第6433、6737、7218、9499號提起公訴,嗣於84年6月22日經原審宣判有罪,並以新台幣120萬元命其交保,同時諭知限制出境,有宣判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87頁)。

二、茲聲請人涉犯前揭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審84年度訴字第1077號有罪判決後,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3年重上更㈣字第91號為無罪之諭知,從而聲請人甲○○限制出境之原因已消滅,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張正亞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5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