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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許增男黃鴻昌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告
遠東傳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十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被告
甲○○ 住臺北市○

      乙○○ 住臺北縣永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黃鴻昌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