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
- 抗告人
- 即自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更正裁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正裁定,係針對抗告人聲請本院交付其於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偽造文書案件訴訟中之法庭錄音光碟裁定有誤寫之情形予以更正,屬中間程序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且本院於前開裁定第2頁亦載明「不得抗告」等語,是以本件抗告人對本件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