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右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原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一、二之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而附表三、四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合併執行最多亦僅貳年捌月,原裁定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顯非適法等語,為此提起抗告。
二、抗告人所述,經核卷內資料屬實,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顯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業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