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 原告
- 遠東傳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十號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右
- 被告
- 甲○○ 住臺北市○
乙○○ 住臺北縣永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乙○○ 住臺北縣永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