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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33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吳燦,應更正為法官邱同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吳燦,應更正為邱同印,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3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