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甲○○
- 被告
- 乙○○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周錫杰」
,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周錫杰」,係「丙○○」之誤寫,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