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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房阿生張傳栗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周錫杰」

,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周錫杰」,係「丙○○」之誤寫,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蔡 光 治

書記官 邵 淑 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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