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鄭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