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陳 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94年9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11月7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5年1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