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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尤豐彥趙功恆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陳 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94年9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11月7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5年1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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