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連復淇律師
-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十八頁第十三行「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十八頁第十三行「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有誤繕為「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