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義務辯護人 沈培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及至95年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