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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炳禎江國華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義務辯護人 沈培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及至95年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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