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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何閣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