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