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