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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祐輔楊炳禎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景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0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處有期徒刑拾年;乙○○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二、三、七號之安非他命及編號十七號(檢體二部分)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檢體一及三部分)、十八、十九、二十號及編號二、三號裝安非他命錠劑之器物、編號七號裝液態安非他命之玻璃瓶均沒收。

事實

一、甲○○甫於民國92年11月27日10時10分許,經警查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已於執行前逃亡,並經通緝中)。猶不知悔改,復於93年 1月初起,與乙○○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第 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於同年月31日,向不知情之陳龍志承租台北縣汐止市○○路 122號12樓房屋,再於同年2月底、3月初某日,共同前往高雄鳳山地區,以新台幣(下同)13萬元代價,向綽號「志斌」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販入重量不詳之安非他命物品1包。2人取得該包物品後,即於上開租屋處,以 2人陸續購得之葡萄糖、乙醚、有機溶濟(環己酮)、染料(氯化硫基苯)等物摻入安非他命內,以降低純質,增加份量後,再製成藥錠狀,供日後販售他人施用。經警於同年4月15日凌晨2時許,先在基隆市東岸高架橋上逕行拘得 2人,再由乙○○帶同警方前往上開租屋處,並扣得如附表壹所示之物。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乙○○與被告即上訴人甲○○自93年 1月初某日起,共同意圖販賣安非他命,先於同年 1月31日,向不知情之陳龍志承租台北縣汐止市○○路 122號12樓房屋,再於同年2月底、3月初某日,共同前往高雄鳳山地區,以13萬元代價,向綽號「志斌」男子販入安非他命物品 1包,即於上開租處,將購得之葡萄糖、乙醚、有機溶濟、染料等物摻入安非他命內,以降低純質,增加份量後,再製成藥錠狀,供日後販售他人施用。經警於同年 4月15日查獲,並在上開租屋處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上開房屋係被告乙○○承租,並由被告 2人一同使用,亦據被告乙○○於偵查中供認在卷(見偵查卷第94頁),並經被告甲○○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結證稱: 2人一起租房子等語屬實(見原審卷一第79頁),復有租屋契約書在卷可稽。又被告 2人上開租處,經警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亦有搜索扣押筆錄、照片附卷可稽及該等物品扣案為憑。而扣案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附表壹編號 2、3、7號檢出安非他命成份,其餘亦驗得有第 4級毒品先驅原料等物(見附表一鑑驗結果欄),有該局93年5月11日刑鑑字第9300854 01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另原審法院再將上開附表一編號2、3、7號部分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該局93調科壹字第 09362394070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乙○○於本院自白犯行,確與事實相符。

二、雖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一度辯稱:並無與被告甲○○共同販賣之意,亦未參與製造安非他命藥錠等語。惟本件係刑事警察局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其他案件聲請監聽票實施監聽後,獲取被告乙○○犯罪線索,乃再向檢察官聲請監聽票實施監聽,已據證人即刑事警察局偵查員張育祥證述綦詳(見原審卷一第65頁),並有監聽票影本附卷可證。而於實施監聽結果,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監聽錄音帶後,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譯文相符(見原審卷一第188頁至第198頁、卷二第44頁至第46頁)。依上開監聽內容所示,被告乙○○自93年1月4日起之通話中,即陸續提及「硬的」、「石頭」、「XO」等物之交易及價格,而安非他命因比較硬,故一般俗稱「男的」、「硬的」、「石頭」;「XO」則是指頂級的價格,此經證人即有查緝毒品經驗之警員張育祥於原審結證在卷(見原審卷二第40頁至第41頁)。被告乙○○經本院當庭提示監聽錄音譯文及證人張育祥筆錄內容後,亦表示無意見。則被告乙○○既與被告甲○○共同租屋,復一同至高雄鳳山購得安非他命,再於電話中與不同人士談及安非他命之交易及價格,顯見被告乙○○與被告甲○○係共同意圖營利而販賣安非他命至灼。被告乙○○縱未參與製造安非他命藥錠,亦與被告甲○○有共同正犯關係。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辯,委無可採。事證明確,被告乙○○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堪以認定。

三、訊據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販賣安非他命犯行,辯稱:購入的安非他命,是要做成藥丸,並供自己施用;復於原審辯稱:之前不知購入之藥物成份等語。惟被告甲○○甫於92年11月26日,因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為警查獲,有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刑事判決書在卷為憑。且被告甲○○於原審坦承:我去高雄向「志斌」買 1包東西,花了13萬元,那包東西重量差不多有2台斤左右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4 頁)。則被告甲○○既曾因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並遠赴高雄以13萬元之高價向「志斌」購入約 2台斤之粉末,豈會不知係購入安非他命成份之理?再被告甲○○於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送驗結果,並未驗出被告甲○○尿液內含安非他命、嗎啡或MDMA等成分,有基隆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0頁至第113頁),已見被告辯稱購入安非他命係供己施用,不足採信。而被告甲○○ 1次以13萬元之高價購入安非他命後,竟專程另行租屋,再購入葡萄糖、染料、電子秤等物,將安非他命稀釋後,再製成相同重量之藥錠狀,設非欲用來販賣他人,何須如此?參以被告乙○○於監聽電話中與不同人士談及安非他命之交易、價格,益見被告甲○○、乙○○係共同將購入之安非他命製成藥錠後,再販賣他人無疑。被告甲○○上開所辯,均無可採。

四、被告甲○○辯護人辯稱:本件與被告甲○○前案即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案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該案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本案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查:

(一)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甲○○前案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之罪,本件則構成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二者罪名不同,已無連續犯之適用。再本件被告甲○○係與被告乙○○先向他人購入安非他命後,共同於上開租處,以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純度為1.5%、2.2%)摻入葡萄糖、色素等粉末,或以膠囊裝填,或以壓錠器等工具壓製成錠,以供販售他人。而被告甲○○前案則係於基隆市內,自不詳姓名之人收受安非他命14包(平均純度為 91.6%)後,始起意販賣,有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甲○○先後取得安非他命之地點、方式、均為不同,安非他命純度亦差異甚大,且本件於取得安非他命後,復將安非他命稀釋,再製成相同重量之藥錠狀,以供販賣,先後 2案犯罪手法截然有別。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於前案即92年11月26日,在基隆向不詳之人取得安非他命,並於取得後萌生販賣意圖時,即預見將於93年 1月初,另與被告乙○○共同租屋、販入安非他命,再加工製成藥錠,以供販賣他人。足見被告甲○○本案係另行起意,自非與前案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二者間顯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甲○○辯護人此部份所辯,容有誤會。

五、證人游明泰雖於原審證稱,未向被告 2人購買安非他命施用,然證人游明泰於原審既坦承與被告 2人私交甚篤,不無迴護之可能,且本院係認被告 2人意圖販賣而販入安非他命,並未認定被告 2人販賣游明泰安非他命施用,則游明泰之證言自無從為被告 2人有利之認定。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亦堪以認定。

六、查安非他命為公告管制之第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 2人於前開時地,意圖販賣而販入第 2級毒品安非他命,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 2級毒品罪。被告等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

七、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連續犯係以行為人先後多次所為,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並以觸犯同一罪名為要件,而非以行為人先後所犯案件有無為警查獲為依據。原審以被告甲○○前案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為警查獲,認本次與被告乙○○意圖販賣而販入安非他命,係屬為警查獲後另行起意為之,與前案並非同一案件,尚有違誤。又被告乙○○已於本院坦承犯行,亦無前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 9年,尚屬過重。被告甲○○上訴,否認犯行,固無可取。惟被告乙○○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 2人平日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2級毒品甫為警查獲,又另行起意再犯,惡性較重,復於前案執行前逃匿,顯無悛悔之意,犯後態度不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壹編號 2、3、7號之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壹編號17號之檢體2 ,原經刑事警察局鑑定,僅檢出葡萄糖成份,然經原審法院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則檢出微量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該局93管檢字第0930006604號檢驗成績書在卷可考。該檢體屬第1級毒品海洛因,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壹編號1、4、5、6、8、9、10、11、12、13、14、15、16、17(檢體1及3)、18、19、20號及編號2、3號裝安非他命錠劑之器物、編號 7號裝液態安非他命之玻璃瓶等物,均係被告 2人所有並供販賣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上開物品均已扣案,並無不能執行問題,自毋庸依同條項後段再宣告追徵其價額。至附表壹編號21號之租屋契約書、編號22號之手機 4支,均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關係,故不為沒收之諭知。又檢察官雖對被告甲○○求處有期徒刑16年;被告乙○○有期徒刑10年,然本院審酌上開犯罪情節,然原審對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10年,本件並由被告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 1 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 2 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 3 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 4 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人提起上訴,自無從對被告甲○○諭知較原審為重之刑。另本院審酌被告乙○○犯罪情節,認以量處7年2月為適當,併此敘明。八、又本件檢體 2部分,經檢察官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僅檢出葡萄糖成份,然經原審法院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則另鑑定出微量之海洛因成份,已如前述。雖公訴人起訴事實未論被告 2人持有海洛因(係記載含有葡萄糖成分),起訴法條亦未論以被告 2人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之持有海洛因罪。然公訴人起訴事實已載明員警於被告2人租處扣得該不明粉末3小包,而該不明粉末既經檢驗含有海洛因,自屬業經起訴。惟該檢體2部分係經第2次檢驗,始驗得含微量之海洛因;且被告 2人係為稀釋安非他命販賣,始購入該等粉末,依常情判斷,被告應無購買含有海洛因之粉末作為稀釋安非他命之用,自無證據證明被告 2人明知為第1級毒品而持有。惟因被告2人此部份與上開販賣第2 級毒品部分之持有低度行為,為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九、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檢察官亦聲請沒收,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物品│數量  │所有人│備註    │鑑驗結果        │
├──┼──┼───┼───┼────┼────────┤
│1.  │膠囊│1500粒│甲○○│分別為藍│未驗出2 級毒品  │
│    │    │      │      │白色膠囊│MDMA成分;驗出4 │
│    │    │      │      │及藍黃色│級毒品先驅原料甲│
│    │    │      │      │膠囊    │基麻黃生、另檢出│
│    │    │      │      │        │Acetaminophen、C│
│    │    │      │      │        │innarizine等成分│
├──┼──┼───┼───┼────┼────────┤
│2.  │粉紅│400 顆│甲○○│        │未驗出2 級毒品  │
│    │色藥│(驗餘│      │        │MDMA成分;檢出2 │
│    │錠(│淨重14│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安非│3.39公│      │        │命、4 級毒品先驅│
│    │他命│克)  │      │        │原料甲基麻黃生、│
│    │)  │      │      │        │另檢出Acetaminop│
│    │    │      │      │        │hen 、Cinnarizin│
│    │    │      │      │        │e 等成分        │
│    │    │      │      │        │                │
├──┼──┼───┼───┼────┼────────┤
│3.  │粉紅│175 顆│甲○○│        │未驗出2 級毒品  │
│    │色藥│(淨重│      │        │MDMA成分;檢出2 │
│    │錠(│108.92│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安非│公克)│      │        │命、4 級毒品先驅│
│    │他命│      │      │        │原料甲基麻黃生、│
│    │)  │      │      │        │另檢出Acetaminop│
│    │    │      │      │        │hen 、Cinnarizin│
│    │    │      │      │        │e 等成分        │
├──┼──┼───┼───┼────┼────────┤
│4.  │白色│驗餘淨│甲○○│        │未驗出2 級毒品  │
│    │粉末│重361.│      │        │MDMA成分;驗出4 │
│    │    │31公克│      │        │級毒品先驅原料甲│
│    │    │      │      │        │基麻黃生、另檢出│
│    │    │      │      │        │Acetaminophen、C│
│    │    │      │      │        │innarizine等成分│
├──┼──┼───┼───┼────┼────────┤
│5.  │白鐵│13只  │甲○○│製藥錠工│                │
│    │圓形│      │      │具      │                │
│    │模型│      │      │        │                │
│    │工具│      │      │        │                │
├──┼──┼───┼───┼────┼────────┤
│6.  │淺粉│驗餘淨│甲○○│        │未驗出2 級毒品MD│
│    │紅色│重310.│      │        │MA成分;驗出4 級│
│    │黏稠│4公克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
│    │狀物│      │      │        │麻黃生、另檢出  │
│    │    │      │      │        │Acetaminophen、 │
│    │    │      │      │        │Cinnarizine 等成│
│    │    │      │      │        │分              │
├──┼──┼───┼───┼────┼────────┤
│7.  │粉紅│270 公│甲○○│        │未驗出2 級毒品  │
│    │色之│克(含│      │        │MDMA成分;檢出2 │
│    │液態│瓶重24│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物(│3.44公│      │        │命、4 級毒品先驅│
│    │安非│克)  │      │        │原料甲基麻黃生、│
│    │他命│      │      │        │另檢出Acetaminop│
│    │)  │      │      │        │hen 、Cinnarizin│
│    │    │      │      │        │e 等成分        │
├──┼──┼───┼───┼────┼────────┤
│8.  │擂缽│1只   │甲○○│白色    │                │
├──┼──┼───┼───┼────┼────────┤
│9.  │碗  │1只   │      │        │                │
├──┼──┼───┼───┼────┼────────┤
│10. │電子│1只   │甲○○│        │                │
│    │秤  │      │      │        │                │
├──┼──┼───┼───┼────┼────────┤
│11. │染料│驗餘總│甲○○│棕色玻璃│未檢出2 級毒品甲│
│    │    │毛重17│      │瓶裝之黃│基安非他命;檢出│
│    │    │64.19 │      │色結晶物│氯化硝基苯(供作│
│    │    │公克(│      │,因與瓶│染料用)成分    │
│    │    │含玻璃│      │身相黏無│                │
│    │    │瓶)  │      │法秤其淨│                │
│    │    │      │      │重。    │                │
├──┼──┼───┼───┼────┼────────┤
│12. │壓錠│1支   │      │        │                │
│    │器  │      │      │        │                │
├──┼──┼───┼───┼────┼────────┤
│13. │果菜│1台   │乙○○│攪拌粉末│                │
│    │榨汁│      │      │用      │                │
│    │機  │      │      │        │                │
├──┼──┼───┼───┼────┼────────┤
│14. │藥杓│2支   │甲○○│        │                │
├──┼──┼───┼───┼────┼────────┤
│15. │白色│驗餘淨│甲○○│白色瓶裝│未檢出2 級毒品甲│
│    │粉末│重463.│      │        │基安非他命、MDMA│
│    │    │26公克│      │        │成分、3級毒品K他│
│    │    │      │      │        │命、FM2等常見2、│
│    │    │      │      │        │3級毒品成分     │
├──┼──┼───┼───┼────┼────────┤
│16. │藥水│實際毛│甲○○│棕色玻璃│檢出乙醚成分    │
│    │    │重382.│      │瓶裝    │                │
│    │    │8 公克│      │        │                │
│    │    │,驗餘│      │        │                │
│    │    │淨重52│      │        │                │
│    │    │.38 公│      │        │                │
│    │    │克    │      │        │                │
├──┼──┼───┼───┼────┼────────┤
│17. │白色│總毛重│甲○○│檢體一:│檢出葡萄糖成分(│
│    │粉末│78.43 │      │含塑膠袋│其中檢體二檢出微│
│    │    │公克(│      │毛重1.17│量海洛因)      │
│    │    │檢察官│      │4公克   │                │
│    │    │誤為55│      │檢體二:│                │
│    │    │.5公克│      │含塑膠袋│                │
│    │    │)    │      │毛重34.1│                │
│    │    │      │      │63公克  │                │
│    │    │      │      │檢體三:│                │
│    │    │      │      │含塑膠袋│                │
│    │    │      │      │毛重20.6│                │
│    │    │      │      │45公克  │                │
│    │    │      │      │        │                │
├──┼──┼───┼───┼────┼────────┤
│18. │夾鏈│136只 │甲○○│大型73只│                │
│    │分裝│      │      │中型24只│                │
│    │袋  │      │      │小型15只│                │
│    │    │      │      │最小14只│                │
├──┼──┼───┼───┼────┼────────┤
│19. │藥水│實際毛│甲○○│棕色玻璃│檢出環己酮(有機│
│    │    │重395.│      │瓶裝之透│溶劑)成分      │
│    │    │43公克│      │明液體  │                │
│    │    │,驗餘│      │        │                │
│    │    │淨重80│      │        │                │
│    │    │.25 公│      │        │                │
│    │    │克    │      │        │                │
├──┼──┼───┼───┼────┼────────┤
│20. │捧盤│1只   │      │        │                │
├──┼──┼───┼───┼────┼────────┤
│21. │房屋│1份   │甲○○│        │                │
│    │租賃│      │      │        │                │
│    │契約│      │      │        │                │
│    │書  │      │      │        │                │
├──┼──┼───┼───┼────┴────────┤
│22. │行動│4支   │甲○○│NOKIA牌3315型             │
│    │電話│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NOKIA牌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NOKIA牌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NOKIA牌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附表貳
┌─┬──┬─┬───┬───┬─────────┬──┐
│編│日期│連│監察:A│對方:B│談話內容譯文      │備註│
│號│時間│絡│姓  名│電話  │                  │    │
│  │    │方│      │號碼  │                  │    │
│  │    │向│      │      │                  │    │
├─┼──┼─┼───┼───┼─────────┼──┤
│1 │93/ │←│乙○○│093869│B:手還有半粒沒?  │光碟│
│  │01/ │  │      │3605  │A:什麼東西。      │編號│
│  │04  │  │      │      │B:手還有半粒(500公│01  │
│  │21: │  │      │      │  克)嘛,半粒要多 │    │
│  │31: │  │      │      │  少?            │    │
│  │20  │  │      │      │A:要買30(萬)      │    │
├─┼──┼─┼───┼───┼─────────┼──┤
│2 │93/ │←│乙○○│096106│B:你跟我說到底是多│光碟│
│  │01/ │  │      │8744  │  少啦?          │編號│
│  │09  │  │      │阿才  │A:八啦            │02  │
│  │11: │  │      │      │B:他說八十六是什麼│    │
│  │10: │  │      │      │  意思,我聽不懂啦│    │
│  │59  │  │      │      │  ,你是8000還是…│    │
│  │    │  │      │      │A:是六萬不是一萬六│    │
│  │    │  │      │      │B:八總拿都一萬六啊│    │
│  │    │  │      │      │  !阿你剛才拿一兩│    │
│  │    │  │      │      │  嗎?一兩2萬7給他│    │
│  │    │  │      │      │  嘛,對不對我拿到│    │
│  │    │  │      │      │  給阿吉仔啊!變成│    │
│  │    │  │      │      │  拿到錢的遇後他說│    │
│  │    │  │      │      │  一萬六喔,不知怎│    │
│  │    │  │      │      │  麼說,到你再跟他│    │
│  │    │  │      │      │  說              │    │
│  │    │  │      │      │A:好啦            │    │
├─┼──┼─┼───┼───┼─────────┼──┤
│3 │92/ │→│乙○○│096106│A:喂!蓋蓋(蔡俊明)│光碟│
│  │01/ │  │      │8744  │  算拿錢給你,他怎│編號│
│  │09  │  │      │      │  樣?            │02  │
│  │19: │  │      │      │B:他還我六萬,還我│    │
│  │55: │  │      │      │  聽的懂嗎?他欠我│    │
│  │27  │  │      │      │  們三個欠六萬阿!│    │
│  │    │  │      │      │  他說明天要給我,│    │
│  │    │  │      │      │  我跟他說,那小隻│    │
│  │    │  │      │      │  的,我沒說…    │    │
│  │    │  │      │      │A:沒有啦,問題是幾│    │
│  │    │  │      │      │  兩六萬          │    │
│  │    │  │      │      │B:三兩啊          │    │
│  │    │  │      │      │A:你變成一兩賺他…│    │
│  │    │  │      │      │B:沒有啊!小隻的原│    │
│  │    │  │      │      │  本就出他二萬,算│    │
│  │    │  │      │      │  說我去拿這半兩的│    │
│  │    │  │      │      │  前二、三天…    │    │
│  │    │  │      │      │A:幹你娘,要出個二│    │
│  │    │  │      │      │  萬七全部一起都…│    │
│  │    │  │      │      │B:沒有啦小偉,怎樣│    │
│  │    │  │      │      │  都不知道,今天若│    │
│  │    │  │      │      │  出個二萬六…交個│    │
│  │    │  │      │      │  二個六…        │    │
│  │    │  │      │      │A:阿才我說給你聽,│    │
│  │    │  │      │      │  不管怎麼去利潤薄│    │
│  │    │  │      │      │  ,硬的不要理,硬│    │
│  │    │  │      │      │  的賺的少,硬的不│    │
│  │    │  │      │      │  要去跟他計較,阿│    │
│  │    │  │      │      │  吉仔 (甲○○)在 │    │
│  │    │  │      │      │  外面都拿2.3000個│    │
│  │    │  │      │      │B:對啦!我知道啦!│    │
│  │    │  │      │      │  所以,雞仔賣個2 │    │
│  │    │  │      │      │  萬7、2萬8交回去 │    │
│  │    │  │      │      │  2萬1也是可以啊,│    │
│  │    │  │      │      │  對不對          │    │
│  │    │  │      │      │A:可以是沒錯      │    │
│  │    │  │      │      │B:大家都不知道聽的│    │
│  │    │  │      │      │  懂嗎?          │    │
│  │    │  │      │      │A:沒有啦!我是說變│    │
│  │    │  │      │      │  成雙方面都不知道│    │
│  │    │  │      │      │  到底阿吉仔(張智 │    │
│  │    │  │      │      │  傑)出要2 萬多… │    │
│  │    │  │      │      │B:對啊!你阿吉仔 (│    │
│  │    │  │      │      │  甲○○) 講的,我│    │
│  │    │  │      │      │  跟你講,看人出東│    │
│  │    │  │      │      │  西的你知道嗎!反│    │
│  │    │  │      │      │  正現在出2 萬的人│    │
│  │    │  │      │      │  也有。          │    │
│  │    │  │      │      │A:沒啊現在這時候出│    │
│  │    │  │      │      │  二萬已經太誇張了│    │
│  │    │  │      │      │  !              │    │
│  │    │  │      │      │B:只有對蓋蓋(蔡俊 │    │
│  │    │  │      │      │  明)一人才有這種 │    │
│  │    │  │      │      │  價錢            │    │
├─┼──┼─┼───┼───┼─────────┼──┤
│4 │93/ │←│乙○○│093869│B:你付錢了沒,身上│光碟│
│  │01/ │  │      │3605  │  有硬(安非他命)的│編號│
│  │09  │  │      │      │  嗎?            │02  │
│  │23: │  │      │      │A:有阿。          │    │
│  │28: │  │      │      │B:半兩喔!        │    │
│  │56  │  │      │      │A:好啊!          │    │
│  │    │  │      │      │B:那半「錢」呢?  │    │
│  │    │  │      │      │A:兩錢德振要的。  │    │
│  │    │  │      │      │B:半形拿回來的呢  │    │
│  │    │  │      │      │A:那我回去處理。  │    │
│  │    │  │      │      │B:那東西呢?      │    │
│  │    │  │      │      │A:都在他那。      │    │
│  │    │  │      │      │B:怎麼都在那?    │    │
│  │    │  │      │      │A:我拿K給他,他欠 │    │
│  │    │  │      │      │  我一萬一還沒給我│    │
│  │    │  │      │      │  ,聽懂嗎?      │    │
│  │    │  │      │      │B:重點軟的(海洛因)│    │
│  │    │  │      │      │  ?              │    │
│  │    │  │      │      │A:軟的在那等一下要│    │
│  │    │  │      │      │  給我六千。      │    │
│  │    │  │      │      │B:等一下不是要退還│    │
│  │    │  │      │      │  我們?          │    │
│  │    │  │      │      │A:我剛才有拿K 給他│    │
│  │    │  │      │      │  ,K 賣一萬一,現│    │
│  │    │  │      │      │  在還有一個半錢  │    │
│  │    │  │      │      │  6000            │    │
│  │    │  │      │      │B:東西要拿給我們還│    │
│  │    │  │      │      │  是退還。        │    │
│  │    │  │      │      │A:東西要拿給我們,│    │
│  │    │  │      │      │  要拿半兩。      │    │
│  │    │  │      │      │B:你是沒跟他拿喔!│    │
│  │    │  │      │      │A:還沒!還有半兩跟│    │
│  │    │  │      │      │  他收一萬二。    │    │
│  │    │  │      │      │B:這樣喔!就是說還│    │
│  │    │  │      │      │  要跟他拿一萬二就│    │
│  │    │  │      │      │  對了。          │    │
│  │    │  │      │      │A:半兩給他啊!    │    │
├─┼──┼─┼───┼───┼─────────┼──┤
│5 │0226│←│乙○○│097014│A:阿泰,你知道膠囊│編號│
│  │18: │  │      │8234  │  在那裡買?      │錄音│
│  │49: │  │      │      │B:在山下。        │帶05│
│  │45  │  │      │      │A:幫我買膠囊五千粒│    │
│  │    │  │      │      │  ,三號的(毒品)  │    │
│  │    │  │      │      │B:好              │    │
│  │    │  │      │      │A:身上有沒有錢?  │    │
│  │    │  │      │      │B:沒有。          │    │
│  │    │  │      │      │A:先去向阿貴拿。  │    │
│  │    │  │      │      │B:好。            │    │
│  │    │  │      │      │A:阿貴要你處理「硬│    │
│  │    │  │      │      │  」(安非他命)的│    │
│  │    │  │      │      │  ,不要理他,多死│    │
│  │    │  │      │      │  的              │    │
│  │    │  │      │      │B:知道。          │    │
│  │    │  │      │      │A:記得不要買白色的│    │
│  │    │  │      │      │  。              │    │
│  │    │  │      │      │B:好。            │    │
├─┼──┼─┼───┼───┼─────────┼──┤
│6 │93/ │→│乙○○│092075│B:你有沒有!      │編號│
│  │03/ │  │      │3180  │A:沒有!          │錄音│
│  │14  │  │      │      │B:都問沒有,何時問│帶06│
│  │12: │  │      │      │  的?            │    │
│  │49: │  │      │      │A:你說什麼東西何時│    │
│  │53  │  │      │      │  ?              │    │
│  │    │  │      │      │B:何時要!        │    │
│  │    │  │      │      │A:有的話也是週一啦│    │
│  │    │  │      │      │  !              │    │
│  │    │  │      │      │B:週一!不過價錢很│    │
│  │    │  │      │      │  高!            │    │
│  │    │  │      │      │A:多高!          │    │
│  │    │  │      │      │B:多高我怕你無法接│    │
│  │    │  │      │      │  受!            │    │
│  │    │  │      │      │A:你告訴我一下。  │    │
│  │    │  │      │      │B:蠻高的!我告訴你│    │
│  │    │  │      │      │  他給我五十三啦!│    │
│  │    │  │      │      │A:不要緊,我可以接│    │
│  │    │  │      │      │  受的。          │    │
│  │    │  │      │      │B:他給我五十三,我│    │
│  │    │  │      │      │  不用賺嗎?      │    │
│  │    │  │      │      │A:我們見講啦?穩報│    │
│  │    │  │      │      │  你賺的啦!      │    │
│  │    │  │      │      │B:下午就說好嗎?大│    │
│  │    │  │      │      │  約六七點好嗎?  │    │
│  │    │  │      │      │A:有的話我絕對報你│    │
│  │    │  │      │      │  賺!            │    │
│  │    │  │      │      │B:告訴你有啦!但不│    │
│  │    │  │      │      │  多。            │    │
│  │    │  │      │      │A:有十嗎?若有十個│    │
│  │    │  │      │      │  ,保證你賺到一百│    │
│  │    │  │      │      │  (萬)以上。      │    │
│  │    │  │      │      │B:真的嗎?石頭(安 │    │
│  │    │  │      │      │  非他命)呢!     │    │
│  │    │  │      │      │A:OK。            │    │
│  │    │  │      │      │B:好。            │    │
├─┼──┼─┼───┼───┼─────────┼──┤
│7 │93/ │←│乙○○│未顯示│B:他裡面怎樣?    │2005│
│  │03/ │  │      │      │A:比我上次拿給你的│1   │
│  │14  │  │      │      │  數還要高,更贊  │基隆│
│  │21: │  │      │      │B:是喔!那色澤呢?│市中│
│  │36: │  │      │      │A:色澤喔!跟上次一│正區│
│  │09  │  │      │      │  樣!            │祥豐│
│  │    │  │      │      │B:「基隆…」      │街  │
│  │    │  │      │      │A:你說什麼我聽不懂│3號5│
│  │    │  │      │      │B:色澤啦!        │樓  │
│  │    │  │      │      │A:色澤喔!是有比較│談安│
│  │    │  │      │      │  白啦!透明的啦!│非他│
│  │    │  │      │      │B:好!我等一下打給│命成│
│  │    │  │      │      │  你!            │份色│
│  │    │  │      │      │                  │澤問│
│  │    │  │      │      │                  │題  │
│  │    │  │      │      │                  │編號│
│  │    │  │      │      │                  │錄音│
│  │    │  │      │      │                  │帶09│
├─┼──┼─┼───┼───┼─────────┼──┤
│8 │93/ │←│乙○○│未顯示│A:人家明天要下去南│2005│
│  │03/ │  │      │      │  部              │1   │
│  │14  │  │      │      │B:今晚要回去喔!  │基隆│
│  │22: │  │      │      │A:對啊!他說我也沒│市中│
│  │08: │  │      │      │  辦法把他留下來,│正區│
│  │53  │  │      │      │  他要回去南部,那│祥豐│
│  │    │  │      │      │  我們就很不好處理│街  │
│  │    │  │      │      │  了!            │3號 │
│  │    │  │      │      │B:你說什麼        │5樓 │
│  │    │  │      │      │A:他的意思是說:「 │編號│
│  │    │  │      │      │  明天沒辦法幫他處│錄音│
│  │    │  │      │      │  理,他要自己回去│帶09│
│  │    │  │      │      │  南部處理」。    │    │
│  │    │  │      │      │B:喔!難道不能留他│    │
│  │    │  │      │      │  下來            │    │
│  │    │  │      │      │A:我也沒辦法留他啊│    │
│  │    │  │      │      │  !我手頭上也沒那│    │
│  │    │  │      │      │  麼多現金啊!    │    │
│  │    │  │      │      │B:你手頭上有多少?│    │
│  │    │  │      │      │A:我手頭上喔!剩三│    │
│  │    │  │      │      │  十多而已!他昨天│    │
│  │    │  │      │      │  有丟一罐給我,我│    │
│  │    │  │      │      │  一批一批賣,一批│    │
│  │    │  │      │      │  可賣四萬,很好賣│    │
│  │    │  │      │      │  呢!            │    │
│  │    │  │      │      │B:我看怎樣在打給你│    │
│  │    │  │      │      │  啦!            │    │
│  │    │  │      │      │A:我是看你明天有沒│    │
│  │    │  │      │      │  有辦法回來!    │    │
│  │    │  │      │      │B:沒位置可停!牝也│    │
│  │    │  │      │      │  知道要回去!…  │    │
│  │    │  │      │      │A:晚點也沒關係!他│    │
│  │    │  │      │      │  是說他明天禮拜二│    │
│  │    │  │      │      │  要匯錢給人,意思│    │
│  │    │  │      │      │  是說明天我無法給│    │
│  │    │  │      │      │  他一個確定的息,│    │
│  │    │  │      │      │  他要自己回去處理│    │
│  │    │  │      │      │  !他意思是說明天│    │
│  │    │  │      │      │  我如果有辦法處理│    │
│  │    │  │      │      │  的話,他要把那些│    │
│  │    │  │      │      │  「XO」(安非他命)│    │
│  │    │  │      │      │  丟給我,他現在身│    │
│  │    │  │      │      │  上差不多有十罐都│    │
│  │    │  │      │      │  要丟給我!我才可│    │
│  │    │  │      │      │  發揮!我當然想啊│    │
│  │    │  │      │      │  !問題是今天又是│    │
│  │    │  │      │      │  遇週日,他們都出│    │
│  │    │  │      │      │  去玩,聯絡不上他│    │
│  │    │  │      │      │  們。            │    │
│  │    │  │      │      │B:喔!看怎樣我在打│    │
│  │    │  │      │      │  給你            │    │
│  │    │  │      │      │A:OK              │    │
├─┼──┼─┼───┼───┼─────────┼──┤
│9 │93/ │←│乙○○│未顯示│A:喂兄仔!        │2005│
│  │03/ │  │      │      │B:嘿!逗陣的!明天│1   │
│  │14  │  │      │      │  中午有辦法嗎?兩│基隆│
│  │22: │  │      │      │  個!            │市中│
│  │14: │  │      │      │A:有啦!是你要回來│正區│
│  │12  │  │      │      │  是嗎?          │祥豐│
│  │    │  │      │      │B:我沒有要回去,明│街  │
│  │    │  │      │      │  天在麻煩你跑一趟│3號 │
│  │    │  │      │      │  。              │5樓 │
│  │    │  │      │      │A:那我要找誰?    │編號│
│  │    │  │      │      │B:我跟你講!麗晶那│錄音│
│  │    │  │      │      │  你知道嗎?      │帶09│
│  │    │  │      │      │A:我們我們那天喝咖│    │
│  │    │  │      │      │  啡那喔!        │    │
│  │    │  │      │      │B:南京東路和林森北│    │
│  │    │  │      │      │  路路口那邊。    │    │
│  │    │  │      │      │A:嗯我知          │    │
│  │    │  │      │      │B:那有一間國際飯店│    │
│  │    │  │      │      │  ,二樓,你走到咖│    │
│  │    │  │      │      │  啡店二樓,就可以│    │
│  │    │  │      │      │  遇到我逗陣的那些│    │
│  │    │  │      │      │  人。            │    │
│  │    │  │      │      │A:喔!那天和你一起│    │
│  │    │  │      │      │  喝咖啡那個喔!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A:這樣我知道,下午│    │
│  │    │  │      │      │  的時候你在和我聯│    │
│  │    │  │      │      │  絡,不然我不知道│    │
│  │    │  │      │      │  如何跟你聯絡!  │    │
│  │    │  │      │      │B:我差不多時間在打│    │
│  │    │  │      │      │  給你啦!        │    │
│  │    │  │      │      │A:OK              │    │
│  │    │  │      │      │B:喂東西(安非他命)│    │
│  │    │  │      │      │  不要突槌啦!麻煩│    │
│  │    │  │      │      │  一下            │    │
│  │    │  │      │      │A:好!絕對我我上次│    │
│  │    │  │      │      │  拿給你的還要好,│    │
│  │    │  │      │      │  不會漏氣        │    │
│  │    │  │      │      │B:OK!            │    │
│  │    │  │      │      │A:不是說阿貴拿去的│    │
│  │    │  │      │      │  啦!我拿給你的一│    │
│  │    │  │      │      │  定比較好!      │    │
│  │    │  │      │      │B:70對吧!        │    │
│  │    │  │      │      │A:對,明天他那十瓶│    │
│  │    │  │      │      │  「XO」(安非他命)│    │
│  │    │  │      │      │  都給我的話,我就│    │
│  │    │  │      │      │  容易出手腳了。  │    │
│  │    │  │      │      │B:好中午在打給你!│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