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67號
- 抗告人
- 辛○○
- 兼上代理人
- 癸○○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女 民國1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壬○○
- 被告
- 庚○○
- 被告
- 己○○原名楊聰吉
- 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裁定(93年度聲判字第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抗告人載為刑事聲請狀)。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原審法院認其抗告為法所不許,而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