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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2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因他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葉滄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301號,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同年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8214 號、第20970號、第23901號、併辦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緝字第816號、85年度偵字第11887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續字第147 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緝字第8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2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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